分公司为内部其他公司提供建筑劳务并收取价款是否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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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集团公司内部的建筑分公司给其他分公司提供建筑劳务并收取价款,征营业税吗?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与企业所得税的法人所得税制不同,流转税无论是否为法人单位,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都要纳税,除非是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分公司通常情况下是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因此,集团公司内部的建筑分公司给其他分公司提供建筑劳务并收取价款,应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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