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内资房地产企业适用于国税发[2006]31号文,某公司07年建成了写字楼一幢,并且办理了公司自己房产权,但公司当年没有进行招商,未进行销售\出租\自用,但相关税务人员却认定只要公司办理了房产权证就视同销售,要在07年度缴纳所得税,请问税法有如此规定吗?
答:该公司的行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031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