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销商代客户置换二手车收取手续费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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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汽车经销商,有客户委托我公司将其旧车寄售,也不过户到我公司,我公司只作为中介,收取差价,并开服务业发票做其他业务收入,不知对不对?当地税务也有不同看法,有的说按成交金额的4%减半交增值税,但该车又没过户到我公司名下,不是自用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寄售商店是以寄售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专门商店,汽车经销商的这种行为属于代销而不是寄销,如果汽车经销商只是以中介的形式收取代销费用,由于汽车没有过户到汽车经销商名下,旧车销售时只能由车主开具发票给购买者,因此应当开具服务业发票给旧车车主,并按服务业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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