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内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自何时起免征营业税?在此之前已缴纳的营业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