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9年从事唯一花卉种植业务,经税务机关认定属小型微利企业,2009年实现利润20万,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1)有的认为应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20%基础上减半申报2万元(20万*20%/2)所得税;(2)有人认应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申报2.5万(20万*25%/2)所得税;(3)有的认为应在20万*20%和20万*25%/2相比较选择最优惠的申报,不能在20%的优惠税率上再减半申报。上述三种说法均有道理,请问我公司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唯一花卉种植业务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20万*20%/2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