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2年企业年得税所年报反映亏损负50万元,2003年企业年得税所年报反映亏损负80万元,2004年企业年得税所年报反映赢利70万元,2005年年企业年得税所年报反映亏损负40万元,2006年企业年得税所年报反映赢利60万元,该企业在2006年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如何弥补亏损,该如何计算弥补多少税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据此,弥补亏损的顺序本着“先亏先弥补”的原则。
贵企业在04年盈利时可以弥补02年的50万和03年的20万,03年未弥补的60万以后弥补,2006年弥补亏损时应先弥补03年的60万亏损。05年的40万亏损以后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