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其他减免所得额前的所得额,还是扣除后的所得额(即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上述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当期的利润总额加、减纳税调整额后(此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包含其他减免所得额),再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实际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