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是否继续享受原批复的未到期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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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为2006年成立的老高新技术企业,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到2009年 2、公司在2007年取得税务局认定在2007-2008年度享受二年所得税免税优惠 3、由于公司高新技术资格在2008年未到期,故在08年未提交重新认定申请(09年初提交) 现在2008年汇算清缴过程中,有以下相关问题向领导确认:按照“新所得税法”57条,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的内容,(1)、本公司属于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2007年3月16日以前成立)(2)、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请确认:按照以上条款,本公司在2008年是否应继续享受原免税优惠?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继续执行原政策,不必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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