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部分私人存款,利息支出能否入帐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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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融资需要,吸收部分私人存款,利率均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支付私人存款利息时,个人不能提供正式发票,请问能否根据收据入帐,记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上述情况,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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