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在是否还能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假设能够批准享受,是从2001年开始,还是从2009年开始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 “二、具体内容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2009年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享受优惠,但须依据调整后的鼓励类目录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