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第三条中的股权成本价是否包括实物出资额和2008年以前年度用未分配利润与提取的基金转增的资本金?
答:国税函[2009]698号文第三条股权成本价应包括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应持有相关部门的批件或定价证明。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明显偏高的而无合理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用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与提取的基金转增的资本金,可作为股权成本价。用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形成用未分配利润与提取的基金转增的资本金,应先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余额可作为股权成本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