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购入计算机软件一套,并进行了二次开发,现已完工,已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应为多少?
根据财税【2000】25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该公司属于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但根据国税发【2003】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一、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五)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二)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这样的话,按多少年摊销比较合理? 如果该公司按2年摊销是否要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文件规定规定: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据此,贵企业在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准,摊销年限可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