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述答复是否正确,如果正确可以税前扣除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二)提供劳务收入;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它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代扣代缴员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计入本单位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的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上述的解答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