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电信行业的资产损失相关文件现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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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电信行业的资产损失相关文件规定,国税发(2000)147号文第七条,国税函(2004)90号文现在是否有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规定:“三、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根据上述规定,您所说的国税发(2000)147号及国税函(2004)90号文,自2008年1月1日起新税法实施后,已不再执行,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对企业在实际经营中所发生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字号》(国税发[2009]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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