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计入工资科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要做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因不具备相关性和合理性而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