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税函[2009]698号第五条的特别报告是什么意思,该条制定的初衷是什么?是在什么情况下不用缴吗?
答:国税函[2009]698号第五条是针对外国企业通过转让其在境外低税地设立的中国企业,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而设定的报告义务,通过对资料和交易实质的审核判定间接转让行为是否属于698号第六条规定的避税行为,仅对其中属于避税性质的转让行为重新定性和纳税调整。有关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认定,既和企业的交易动机有关,又需要根据具体转让行为的经济因素来确定。这些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条款和其他相关内容,目的是防范非居民转让股权交易中滥用避税(低税、无税地)进行的恶意税收筹划和避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