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假设有一企业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如何计算税前扣除的数额?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税前扣除的数额又是多少?
答:1、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20000×5‰=100,80×60%=48,100>48,则只能在税前扣除48万元; 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20000×5‰=100,200×60%=120,100<120,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