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河北省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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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单位是中央在京企业,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国税缴纳,但在河北省施工时被要求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255号)就地按照合同价款的5%-15%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咨询后,得到答复所交税款回机构所在地不予抵扣,这样不仅造成我公司重复缴纳所得税,而且税率极高,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根本无法承受,请问河北省这一文件有根据吗?合理吗?应如何处理?

答: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该公司在河北的施工企业,2007年底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227号)的规定执行;2008年以后,按照新税法实行法人纳税。

三、各地出台的与总局政策相违背的税收规定,企业可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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