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投资入股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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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公司现计划以一处房地产进行投资,该房地产经评估后,以评估价作为出资额投资到一公司,按出资额占有股份,并享有分红。该企业为旅游企业。 请问该公司需要交纳哪些税收?

答:该公司以一处房地产进行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不为房地产企业,因此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另外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处理,该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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