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问题
返回

问:某企业是07年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由于第一年没有收入,那么07年的所得税汇算时招待费该如何处理?是否做为纳税调整增加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根据所述情况,该公司是07年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由于07年没有收入,因此07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在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同时根据上述规定,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查看上一级更多内容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