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所发生的费用可否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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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所发生的费用可否一次性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其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必须同时具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两个条件。如不同时具备,则应作为当期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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