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从2003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2007年亏损,2008年盈利。该亏损额能否在2008年所得税前弥补?
答:对于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前的亏损能否结转到新税法实施后扣除的问题,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另外,根据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所以,无论是旧法还是新法,均允许纳税人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纳税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须按规定在主表(A类)第24栏、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据实填报相关数据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