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差旅费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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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法务专员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起出差,其差旅费由企业承担;还有机器设备保修期内,厂家的工程师前来修机器,不收取修理费,但其住宿费由企业承担。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吗?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负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差的差旅费及机器设备保修期内厂家的工程师前来修机器的住宿费,而不支付修理费。不属于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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