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来华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由其自行进行纳税申报,公司在对其付款时需开具《税务证明》。如果没有到按季预缴的时间,应提交什么文件?
答: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要求,提供包括合同或协议、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的文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前年度或季度申报纳税的证明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