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重组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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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企业重组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于2009年4月30日下发,文件经层层转发后,到基层税务局的实际执行期是5、6月份,而文件要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时企业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已经完成,重新调整难度很大。请问,文件能否按下发日期执行,以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麻烦?

答: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为确保新旧税法顺利衔接,与之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相继出台,个别文件因政策复杂性以及需深入调研等因素出台时间较滞后,为保证纳税人正常申报缴税以及做好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以上规定可以解决纳税人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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