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批准的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投资公司取得的税后投资所得是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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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是沿海发达省份的一家公司于2004年来新疆投资设立的生产性企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批准公司享受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等国家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是很好地执行了上述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公司享受的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不是“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公司的母公司从公司取得的投资所得还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吗?如果还要补缴企业所得税,那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不就失去意义了吗? 

答:按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公司享受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属于定期减免税,母公司从贵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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