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返聘已退休人员继续工作,这部分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不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的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