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10年计提的呆账准备税前扣除主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这两个文件。疑问:1、依据单个文件比较好测算可税前扣除额,但是综合两个文件,我就不清楚如何确定了呆账准备税前扣除额了,是否是两者中测算的最大的那个数,还是怎么确认?2、还有当年呆账核销冲减的呆账准备是否可以在税前补提呢?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文件是金融机构的普适性文件,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文件仅针对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因此如你行有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可对此两笔贷款资产按99号文件计提比例提取相应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其他贷款类资产按照64号文件处理。
2、根据财税[2009]64号和财税[2009]99号文件精神,实际发生贷款损失,均应先行冲减已以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