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指的是新增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还是期末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余额? 2、财税[2009]64号中(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如何计提呆账准备金? 3、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如何计算确定?上述两个问题计算税前扣除时如何衔接?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如何运用?
答:1、新增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2、3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第二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