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财税[2009]166号文件中优惠的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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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其中的序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第4项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现在对该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存在理解上的分歧,是技术服务公司享受该政策还是技术企业本身享受该政策。 国家出台该优惠政策的本意是鼓励企业投资进行节能改造,而不是鼓励节能减排服务公司,所以该政策应该由项目的投资主体来享受。 那么,到底谁才是投资主体?

答:根据财税[2009]166号文件的规定,享受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的主体为技术服务公司,不是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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