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造成一些企业无法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准确申报、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款,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规定,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各地税务机关对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出台、需要补正申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受理补正申报,补退企业所得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