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上市后外商投资者转股,需要补缴减免税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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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个中外合资企业2005年开始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该企业2009年与创业板上市,现外商投资者准备转让所持股份。按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这种情况该企业需要补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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