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企业属于2006年转制的文化企业(法人),按政策规定已享受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A企业剥离出一块业务(属于政府鼓励范围内),由A企业(控股)和其他四家企业出资组建了B有限责任公司(法人),B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文件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相关部门的转制批复、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已同在职职工签订全部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因此剥离后成立的B有限责任公司仅有一部分系原文化企业经营范畴,不应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