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税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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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企业由A、B二个股东投资成立,今年3月份甲企业将辅业部分分出成立乙企业,在分立中A 、B二个股东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现甲企业中的A、B二个股东各将其中的40%股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使甲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请问该企业今年3月份的分立业务是否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你公司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不到12个月即转让40%的股权,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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