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股东分红的预提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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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今年10月,我司占股70%的子公司(外方占30%)董事会同意用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红9400万,其中该部分未分配利润包含了08年1月1日之前的已实现的4600万。然后我司用从子公司分配来的利润6580万全部在今年11月再向外方分红。按财税[2008]1号文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之后向外方分配的,也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故我子司向外方股东分配的2820万中的1380万是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那么,请问:我司向外方再分红的6580万中,是否可以就来源于2008年1月1日前已实现的未分配利润而在后期分配的3220万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获取的子公司6580万元投资收益是你公司2010年的收益,而不是2008年之前的留存收益,因此不享受相应的免征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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