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从2008年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9月开始投产并实现销售收入,2009年9-12月累计销售收入1500万元,但在2009年我公司处置固定资产(员工宿舍)收入2000万元。根据国税发〔1994〕209号文件“二”中“(一)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但我公司2009年只经营了4个月,在计算生产经营收入时是否可以折算成12个?比如1500万/4/12=4500万?
答: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年度中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收入作为年度收入,不折算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