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如有企业携带2008年之前的未分配利润转让,而2008年之前的未分配利润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那么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中包含了2008年之前的未分配利润,而这一部分又是不需要缴税的。 这样的话2008年之前的未分配利润也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请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不是应该扣除2008年之前的未分配利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二)规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因此,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不能扣除2008年之前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