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未入账固资盘盈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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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多年以前的固定资产,当时采用一次性费用的方式购买,没有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和摊销,也没有进行纳税调增处理。现在如果盘盈的话,其实就算入固定资产,也应该过了摊销期限了,是否存在税务追溯,追究以前未调整的风险?

1、企业如果多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当时采用一次性费用的方式购买,没有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和摊销”,属于前期差错。会计上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

对于前期差错的税务处理,税法上虽然没有明确,但从现行所得税申报表可以看出,应纳税所得额是从会计口径下的“利润总额”为调整起点,所以实务中也是通过会计差错调整实现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影响。

2、纳税人上述行为造成税款未按期入库,可能还会产生补征“滞纳金”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第三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法规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来源:财刀网学员 fj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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