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3万美元以下服务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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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从事电线电缆的加工制造,在中国境内时独立的企业法人。国外的投资方母公司在世界各地投资了许多独立的公司。以前我们IT维护、与母公司的网络通信、SAP和ERP等软件的使用和维护等服务都是母公司提供,我们每年付他们一次钱,现在国外母公司把这些服务都外包给别的公司做了,然后把费用摊在其下投资的各个子公司,因此我们会不定时的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这些服务项目的费用给国外母公司。请问:1、我公司对外支付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及营业税?2、国外投资方母公司是瑞士的,是否涉及到税收协定相关的税收优惠?3、如果需要代扣代缴,那么3万美元以下不用开具税务证明,但是是否仍然需要缴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支付境外机构服务费,属于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的规定,应该征收营业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母公司未在中国境内,应由你单位支付外汇时代扣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瑞士签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如果母公司想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提交瑞士居民企业证书报境内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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