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在税率减半期间适用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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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问,如果新办软件企业在税率减半期间被认定为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是按照12.5%的所得税率纳税还是按10%的税率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二款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可以选择减按10%税率申报纳税。但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需要国务院相关部门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行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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