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购买了3年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企业债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是每月计提一次应收利息,但税法未明确是否也是采用权责发生制按月计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有请列示文件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债券约定了到期还本付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因此,营业税不需要按月计缴。
其次,企业债券属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不直接纳税,在转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