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湖北外的路桥施工企业,于2009年6月获得湖北省境内一条高速公路施工合同,并在9月份在注册地(非湖北省)办理了外出经营许可证,依注册地要求缴纳了合同总计0.03%的印花税计9.7万余元,现在施工地税务机关要求我方再次缴纳印花税(理由是印花税应该合同签订地缴纳),对我方提供注册地开具的印花税票据不予承认受理,请问此问题如何获得适当的解决?既然依相关法规印花税应该在合同签订地缴纳,注册地为何也有权征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根据现行印花税条例规定,印花税属于特定行为税,纳税人应于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计算贴花。也就是说印花税应于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在书立或领受地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