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财务合并后,印花税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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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某市供电有限公司)是由电网公司和地方地方政府投资(各占50%股权)成立的。现我公司变更为电网公司全资子公司,随后进行账务合并,把地方政府50%的股权转作“资本公积”,账务处理为:借:长期应付款-地方政府 贷:资本公积。请问,我公司该项“资本公积”是否要交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因此,您公司变更为电网公司全资子公司,将地方政府50%的股权由“长期应付款-地方政府”科目转为“资本公积”,应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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