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否免缴房产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