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期间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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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在成都,公司在上月有一票增值税抵扣联在5月20日到期,之前是想等4月份的税报完后就去抵扣,但是5月12日就发生了地震,该公司因为在18楼,震感非常强烈,随后整幢楼都关闭,等地震平息一段时期以后才回楼上正常上班,正好错过抵扣的时间,不知道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受灾期间,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照这个函来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13号)文件的规定:一、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经金税工程稽核为"缺联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进行核查。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二、 受灾地区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未能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认证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三、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发票经金税工程稽核为"缺联票"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受灾地区纳税人取得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据此该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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