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餐饮企业,炸油炸完食品后以较低价格处理,本年此部分售卖金额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请问废油以多少税率交增值税?可以按旧货享受优惠税率吗?如果不可以,购进成品油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上述规定,餐饮企业炸完食品的炸油,不属于旧货范畴,不能按旧货享受优惠。如果贵公司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炸油,适用17%税率征收增值税,其购进成品油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并且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的部分,其进项税可以抵扣。对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贵公司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17%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