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二手车是否缴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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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公司今年6月份转让一部做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旧车(未扣扣过相关进项税额),是否应缴交增值税?如果将报废的车辆(做过固定资产)报废,收到回收单位的回收款是否应缴交增值税?如果是个人转让使用过的旧车是否应缴交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该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车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将车辆报废后做废品出售应按17%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车应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将车辆报废后做废品出售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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