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代垫资金的代购行为,按什么基数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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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汽贸公司代客户购买汽车,由供应商直接开票给最终客户,汽贸公司向客户收取汽车价款并额外收取手续费,但其中有代垫资金的行为,按财税[1994]026号文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问题:汽贸公司应当按代购收入缴交增值税呢,还是应当按(代购收入+汽车价款)缴交增值税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的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此,您说的情况,汽贸公司在代购汽车的过程中有代垫资金的行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汽车销售价款加手续费的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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