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购买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公司能抵扣么,对方是在2009.1.1之前购买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买对方在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对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