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售价低于原值时,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如要缴纳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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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售价低于原值时,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如要缴纳应如何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应税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据此,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售价低于原值时,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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